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債權人 薛暖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禾工程有限公司宋學宗宋幸娟溫婉婷楊銘生邱昭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宋學宗、宋幸娟、溫婉婷、楊銘生、邱昭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鉅禾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確認債務人究為「溫」婉婷,抑或為「温」婉婷,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