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8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林姿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②伍仟伍佰柒拾玖元、③壹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①百分之十五點七三②百分之十點七三③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