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承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1號、112年度執字第5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承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承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劉承翔因犯傷害、洗錢防制法、強制性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秩序、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53號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第55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至7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7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6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51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洗錢防制法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3日110年6月24日109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少連偵字第1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33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75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9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8日111年9月15日111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75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4日111年10月17日111年11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590號(已執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4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11號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間某時許110年2月9日、110年3月12日109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82號、第878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第55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5日111年12月20日112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第5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2日112年2月7日112年7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5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55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第55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第5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