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8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9,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