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新信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王蘭妹 等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43,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