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