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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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2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