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106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