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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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國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坤德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劉坤德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坤德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8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劉坤德向本院聲請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8年
1月2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286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傳真影本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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