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七條約定逾期違約金以當期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且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上限已有約定,是本件聲請人就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部分另行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40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786元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162528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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