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777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張嚳桓
張婷焴 張鈞皓 張婷涵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良田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林宜蓁 (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陳報人即繼承人「 張鈞浩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鈞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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