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6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9日下午3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息餘額查詢、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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