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63號債權人 黃銘通 上列債權人黃銘通因與債務人 陳吳春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銘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率請求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查明並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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