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 陳泳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債務人間之款項尚在協談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03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4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