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