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甲○○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因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二十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