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麟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國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有期徒刑10月│101年10月2│高雄地院101│101年12月│同左│101年12月│││危害││日│年度審訴字第│27日││27日│││防制│││3456號││││││條例│││││││├─┼──┼────────┼─────┼──────┼─────┼─────┼─────┤│2│毒品│有期徒刑9月│101年9月12│高雄地院102│102年6月5│同左│102年6月25│││危害││日│年度訴字第│日││日│││防制│││282號││││││條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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