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所飼養之4條狗,於民國97年6月15日上午11時15分
在臺北縣汐止市○○路○○○巷口前,不慎衝撞路口致原告所承保
之車號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與訴外人 彭文龍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案經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八連派出所處理,被告應承擔此次肇事責任。系爭
受損車輛送交順益汽車有限公司估修,所需修理工資經原告之承
辦理賠業務人員依實務經驗依實務經驗核實折減為新臺幣(下同
)32,842元(零件:11,242元、工資:21,600元),業經原告按
汽車保險單條款約定事項依章理賠完峻,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此,爰
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32,8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到庭則
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陳稱賠償金額過高云云。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飼養之4條狗,於97年6月15日上午11時15分
在臺北縣汐止市○○路○○○巷口前,不慎衝撞路口致原告所
承保之系爭車輛與訴外人彭文龍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發生碰撞之事實,業經提出現場照片、行照、統一發
票、估價單、車損照片以及要保契約書等為證,本院又依職
權調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有關系爭車禍之現場圖、
和解書、工作紀錄簿以及現場照片等核閱無訛,被告到庭復
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僅陳稱賠償金額過高云云,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32,842元,由估價
單觀之,工資為21,600元、零件為11,242元,零件部分應予
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
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
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租
賃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
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爭車輛
出廠日為96年3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
97年6月15日,應折舊1年4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
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5,021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得請求6,221元,加上工資
21,600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27,821元,逾此部分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82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10分之8,即8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表
第1年折舊額11,242X0.369=4,148
第2年之4月折舊額(11,242-4,148)X0.369X4/12=873
1年4月之折舊額共計5,021元
(計算式如下:4,148+873=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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