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1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素銀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萬6,047元【本金21萬2,918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1萬1,99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2萬6,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21萬2,918元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18日
15
1,138元
小計
1,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