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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