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37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若茵 債務人 林清一 債務人 賴祈宏 原名:賴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零貳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㈡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㈢新台幣參佰柒拾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均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