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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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士林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農林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1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