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22號上訴人 孫淑美 被上訴人 董王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年度訴字第25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