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正建因附表所示各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