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桃園縣溪海社區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馬克旦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地上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桃園市○
○區○○○段○○○○段○000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
上物)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地上物價值(系爭地上物課稅現值證明
或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無交易價值額,應陳報系爭地上物價
值),並提出相關文書,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標準補繳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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