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民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民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民展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上訴後,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林民展與 陳律爵 另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 陳慧潔 部分,雖經本院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與附表所示3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判決發回本院另案審理中,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受刑人 何思葦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11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8日│99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989、23896號│年度偵字第15989、2389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確定日期│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4日│├───┴────┼────────────┼────────────┤│附註│││││││└────────┴────────────┴────────────┘┌──────────────────────────────────┐│受刑人何思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年6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989、2389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確定日期│101年6月14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