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0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鍾罡華

蘇嘉維

被告 張嘉驥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5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8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708÷(5+1)=7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4,708-785)×1/5×(3+5/12)=2,6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4,708-2,681=2,027。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工資18,829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027=20,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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