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7號

聲請人 關毓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忠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更正年息為6%(依票據法第28條,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6%。)。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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