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7號
聲請人 關毓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忠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更正年息為6%(依票據法第28條,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6%。)。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7號
聲請人 關毓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忠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更正年息為6%(依票據法第28條,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6%。)。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