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張旭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0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張旭桐│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103年7月25日│60,000元│DN0000000│支票││││社基金簡易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