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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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05號上訴人 吳宏章
羅元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芷帆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05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上訴人吳宏章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萬8,7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9,364元;另上訴人羅元宏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2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9,020元,惟上訴人迄今均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其應繳之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