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2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股票│1│1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股票│1│66│├──┼──────────┼───────┼──┼──┼──┤│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X0000000-0│股票│1│174│├──┼──────────┼───────┼──┼──┼──┤│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股票│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