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屈錫田 債務人 曾昆煌何玉梅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曾永堯 即何玉梅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曾宛婷 即何玉梅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何梅之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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