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邱創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5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15,415元。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5.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⒈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216元。⒉延滯期間利息:自114年6月11日起,以本金15,41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釋明文件: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利息」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5,415元
自114年6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