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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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5號

聲請人 楊晴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志榮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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