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姿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姿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及偽造之「 陳德慶 」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姿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第3行關於「潘姿卉」之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同案被告 何唯溱 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陳德慶」之印章1枚,再委由不知情之不詳之人蓋用偽造之印文於附表所示私文書上,為間接正犯。被告與同案被告何唯溱就偽造私文書並行使,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與何唯溱共同於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被害人陳德慶之署名、印文,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被告基於單一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9年1月4日前某日在同地偽造如附表所示之4份私文書,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未得製作名義人陳德慶同意,竟與何唯溱共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之向佳冬鄉公所及內政部營建署行使,使內政部營建署重複核發補助款予益驊公司,不僅損害陳德慶之權益,且影響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核撥補助款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頁),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茲念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知坦認犯行,足徵其悔意,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衡酌本案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另為促使被告深切記取此次教訓,尊重法律規範秩序及他人權益,強化其法治觀念以預防其再犯,本院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合緩刑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至未扣案之偽造之「陳德慶」印章1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德慶」印文4枚、署名5枚,雖經本院以另案宣告沒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惟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仍應為沒收之諭知,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各該私文書,既已因行使而交付佳冬鄉公所及內政部營建署,均非屬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
0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偽造之私文書┌──┬──────────────┬────────┬─────────────┬──────┐│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欄位│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署│證據出處(│││││名及數量)│100年度偵字││││││第4846號卷)│├──┼──────────────┼────────┼─────────────┼──────┤│1│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申請人(簽章)欄│「陳德慶」之署名、印文各1│第17頁│││門(板)申請表(申請日期98年││枚││││10月12日)├────────┼─────────────┤││││完工查驗欄│「陳德慶」之署名、印文各1││││││枚││├──┼──────────────┼────────┼─────────────┼──────┤│2│屏東縣佳冬鄉積水地區鄉建物鼓│申請人欄│「陳德慶」之署名1枚│第17頁背面│││勵設置防水閘門(板)完工申請││││││書(完工申請日期98年12月30日││││││)││││├──┼──────────────┼────────┼─────────────┼──────┤│3│設置防水閘門完工委託書(98年│委託人欄│「陳德慶」之署名1枚│第18頁背面│││12月30日)├────────┼─────────────┤││││簽章欄│「陳德慶」之印文1枚││├──┼──────────────┼────────┼─────────────┼──────┤│4│設置防水閘門完工切結書(98年│姓名欄│「陳德慶」之署名、印文各1│第19頁│││12月30日)││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