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412號債權人昆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債務人係因何原因關係開立系爭6紙支
2、陳明系爭6紙支票票款與系爭貨款有無關聯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