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伍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9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5 年9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