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4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收養人生父乙○○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采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