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丙○○住送達代收人丙○○住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銅鑼鄉○○村○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津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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