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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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長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長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