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29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裕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敘明請求金額54648元中違約金15048元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