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14號
聲請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中華民國114
年6月10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430453900號再審決定書
(下稱系爭決定書)及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
10款規定,均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系爭決定書,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
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