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21號上訴人 黃勝輝 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上訴人鮮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上訴暨理由狀記載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未記載廢棄原判決後,應為如何之判決,上訴程式尚有欠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又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係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