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即本院99年度宜調字第8號)已繳之費用3,000元及本次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6萬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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