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陳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4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陳瑞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欲分割土地如附表所示,陳瑞芳之應繼分為4分之1,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2,774,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9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922元/平方公尺
335.81
3/8
陳瑞芳:1/4
186,43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8,600元/平方公尺
49.45
3/8
同上
39,86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200元/平方公尺
1315.22
3/4
同上
1,282,34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6,280元/平方公尺
244.75
47/400
同上
260,836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1,672元/平方公尺
198.74
1/32
同上
33,649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2,979元/平方公尺
168.16
1/2
同上
903,419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1,800元/平方公尺
22.07
1/32
同上
12,38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1,800元/平方公尺
12.49
1/4
同上
56,048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774,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