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黃青松 被告 張永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中簡字第19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