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黃文毅 債務人 黃慧菁 債務人 黃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