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2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惠君 被告安得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家宏 (原名: 黃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
法官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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