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玗曈 (原名 林雅筑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