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廖順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群環球科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